[發生時]

不要驚慌害怕,

不要急著分辨過失責任,

不要移動車輛,

要報警,

如果對方(或自己)有受傷嚴重,

同時要叫救護車,

即使小傷甚至無傷也要自行就醫檢查,

有案例車禍後自覺沒事,

回家隔天起床全身痛就醫發現骨折。

 

[警察處置]

警察到場後,會在事故現場標誌撞擊點,煞車痕,

拍攝現場事故照片、車損照片,

完成後就可移動車輛了,

接著會進行酒測和筆錄,

筆錄就是描述事發經過,

會做為判斷過失歸屬的依據,

技巧是避免說自己沒注意到,

而是因受各種因素影響導致閃避不及等等,

但如果有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影像,

筆錄說的和監視器影像不同,反而會不利自己,

因此做筆錄時要依據事實做有利自己的陳述。

做完筆錄記得向承辦員警領取報案三聯單!

 

[與對方的互動]

如果對方有受傷,不論是誰的責任,

都要先關心對方傷勢,持續聯絡,好聲問候,

有時責任歸屬會和自己想的不一樣,

如果自己是肇事主因,

後續理賠比較好談,

如果不是,至少好聚好散,沒有損失。

 

[聯絡保險員]

如果有保任意險,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出險,

文件:報案三聯單、車主及駕駛的駕照、身分證、印章。

保險公司會派理賠專員協助你處理理賠事宜,

陪你和對方調解等等,

如果沒有投保任意險,

就必須全部自己處理,

事後再拿對方的醫療單據向保險公司請款。

 

[過失責任]

車禍事故的責任歸屬首先看路權,

轉彎車要讓直行車,

次要道路要讓主幹道,

路權優先者即使是撞上前行車,

前行車仍會被視為肇事主因。

 

[進行調解]

進行調解的時機是在雙方傷勢治療到一個段落後再進行,

如果有骨折、腦震盪或內傷情形,

最好等到確定沒有後遺症的時候再調解,

如果和解後才發現後遺症,就不能能索賠了。

但要注意六個月的刑事追訴期

即使輕微事故,最好也要等到事故初判表出來後再調解,

網路即可申請,多久可以拿到各縣市規定不一,

臺中市是7天,彰化縣是1個月,

初判表會描述事故發生原因,

但不會寫責任成數歸屬,

例外是如果寫未發現造肇事原因,代表零肇責,

大部分情形是各有肇事原因,

至於責任成數就看路權大小和違規程度,

對責任成數有疑義可以付費申請事故鑑定表,

如果雙方達成共識,不用鑑定也可以談和解。

 

[賠償項目]

受傷的人可以向對方請求的賠償項目:

1.醫療費用:依據醫療收據認定,自費只算一定成數。

2.照護費用:診斷證明有簽注需專人照顧幾天,即使是親人照顧仍可請求,依行情計算。

3.修車費用:依估價單認定,但修車前必須等對方的保險員(有保任意險財損)來看過再修,否則會有爭議。

4.交通支出:因看病而支出的交通費用,按次數依搭乘計程車行情計算,不需單據。

5.工作損失:診斷證明簽注需休養幾天,薪資依薪資袋、薪轉資料認定,無資料依基本工資認定。

6.精神賠償(慰撫金):沒有一定標準,通常是看受傷程度,雙方收入地位,肇事者態度酌定。

 

在互有過失的情形,為交互理賠。

自己賠對方:(對方損失金額)X己方責任成數

對方賠自己:(己方損失金額)X對方責任成數

例如:甲過失責任7成,乙過失責任3成,

甲受有損失:就醫500元,修車1500元,共2000元。

乙受有損失:就醫2萬元,修車5000元,精神慰撫金5000元,共3萬元。

甲賠乙:3萬*0.7=2萬1000元

乙賠甲:2000*0.3=600元

 

如果只有保強制險,

保險公司只會理賠醫療費用(體傷)部分,

其他部分(車損、工作損失、慰撫金等)必須自行負擔喔!

 

[理賠專員的角色]

自己的理賠專員:

我們和理賠專員的關係亦敵亦友,

他是協助我們處理事故的人,

可透過他和對方溝通協調賠償金額,

但要記住的是,我們才是賠償義務人,

理賠員也有業績壓力,

他要替保險公司減少理賠金額,

保險公司少賠的部分就是保險員的業績獎金!

以上談到的理賠項目,

如果自己或對方沒有主動提出來,保險員不會主動說,

如果保險公司提出的理賠金額對方不滿意,

又無法讓保險員提高理賠金的話,

那差額就是你自己要出,不然就無法和解,要上法院了!

有好的理賠專員,他會儘可能幫助你促成和解,

也有不好的理賠專員,他會極力壓低理賠金,完全不在乎你能不能和對方和解。

遇到這種理賠專員,你要硬起來,

把對方可以請求的金額一筆一筆列出來,

並且盡可能拉高金額,

這樣也才能拉高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,

記住:

保險公司少賠的部分就是保險員的業績獎金!

既然繳了任意險保費,就是要在發生事故時降低自己的損失,

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白白被保險員坑了!

 

對方的理賠專員:

他只是協助對方理賠的人,

對方是賠償義務人,

求償的部分保險公司拒絕,

還是要找對方負責!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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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吉米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